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低空空域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类型。
二、2020年11月1日0时至2020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飞行表演等活动的除外。
三、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本市“智能无人机管理服务系统”(https:∥gaj.sh.gov.cn/wrj/)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一系列便捷操作;其他“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公安派出所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飞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应当具备与所使用航空器相符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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