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货物向销售方收取的索赔款,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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