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盘循环利用的主要模式
托盘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器具,它装载着货物从生产企业,向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用户流通,在货物到达用户手中之前,很难确定托盘的地域去向、使用时间、所有权归属,因此必须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效的循环利用机制,才能保证托盘与货物一体化流动。从产品用户角度来看,用户真正想购买的是货物,而不是用来载货的托盘,在托盘循环利用机制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如果要求用户在购买货物时一并购买托盘,一方面增加了用户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从供应链的角度来看,产品生产企业始终是托盘的需求方,而产品用户始终是托盘的接受方。如何使得托盘从分散的产品用户(或零售商)返回到四面八方的产品生产企业,保证托盘有效循环,实现托盘一贯化作业和社会化应用,已成为当前中国物流行业转变运作模式、提高物流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发展物流循环经济的关键所在。
从世界范围来看,托盘使用最早起源于澳大利亚,但托盘在企业间流通则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初美国的耐火砖、肉罐头行业开始实现托盘在企业间流通,随后拓展到钢铁行业。1946年澳大利亚政府利用美国二战期间留下的托盘和物流设备,建立了联邦搬运设备共用系统。在欧洲最早
实行托盘流通的国家是瑞典(1947年),其次是瑞士(1951年),这两个国家托盘联营系统的成功,对欧洲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导致法国、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纷纷组建各自国内的托盘联营系统。1961年欧洲大陆国家间开始采用交换模式,促进托盘在国际间流通,并相应成立欧洲托盘管理协会,专门负责制定托盘流通规则,协调协议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保证托盘在欧洲17个国家之间流通。目前许多先进发达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托盘循环利用模式(有的学者称为托盘联营模式或托盘共用系统),保证托盘在供应链主体之间循环利用。归纳起来,国外托盘的循环利用模式主要有以下3种:
交换模式
交换模式是指产品生产商在生产活动结束以后,直接将产品集装到托盘上,当产品生产商向批发商、批发商向零售商供货时,承运商向生产商、批发商交还同等数量和规格托盘,当货物交付给批发商或零售商时,承运商向批发商、零售商索取同等数量和规格的托盘,用户和零售商之间也以同样的方式交换托盘,以保证托盘在企业与用户间顺利流通的一种托盘流通模式。托盘的这种循环利用模式按照交换托盘的操作细节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以下3种模式:
1.对口交流模式。主要是有托盘紧密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签订托盘共用协议,托盘可以在协议内企业之间自由流通,共同承担接收、使用、回送、维修、归属、滞留期等义务,到一定时间清算的流通方式。这种流通方式起源最早,但应用范围相对较小,瑞士铁路公司最早采用这种模式来提高铁路公司与大客户之间的营运效率。我国交通部曾经拨专款,于1965年在北京广安门车站和上海东站之间,以及上个世纪80年代上海和大连两港一线之间就曾采用这种模式来促进我国物流托盘在企业与运输公司之间流通,但由于管理不善、流通机制不灵活,最终均以失败告终,使我国物流托盘流通事业已经整整落后发达国家50年之多。
2.及时交换模式。这种交换模式主要是以承运商为中心,承运商在承运货物时,向发货人交付同等数量和规格的托盘,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商向收货人索取同等数量和规格的托盘。在交换的过程中,如遇到当时没有足够数量的托盘,允许缓交,但必须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超过缓交期限需要交纳高额罚款的流通模式。欧洲17个国家依托各国铁路运输公司从1961年开始使用这种托盘流通模式。
3.结算交换模式。主要是针对及时交换模式的缺点而产生的一种模式,其交换的程序与即时交换模式基本相同,只是不需要在现场交换托盘,而是通过传票处理,在规定的日期内归还相同数量和规格的托盘,如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归还或造成丢失的托盘用户,必须支付赔偿金的一种循环利用模式。由于农产品的供应链较短,长期以来荷兰农产品拍卖行与农产品生产商、批发商之间一直延续使用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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