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被叫停税收返还,如何优化网络货运行业增值税政策?

2024-12-05 16:34

  2.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交易双方业务发生地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实践中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直接虚构交易对外开票,形成虚开发票行为,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特别是存在的大量“两头在外”的情况,即销售地不在本地、结算地也不在本地,导致企业业务真实性很难把控。税务机关在信息化监管手段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对网络货运普通企业业务真实性的监管可能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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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对网货的影响

       本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将对网络货运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第一,将倒逼现有的地方性税收政策退坡,直至形成公平竞争,此举将加速网络货运行业的属地化发展。例如,基于对多式联运数据的统筹和供应链安全的考虑,行业大概率会由央企和地方国企下属的供应链或信息化公司下场统筹,形成每个省“1个省级监管平台+3~5个结算平台+一批合规网络货运平台的”的新格局,来助推行业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这样一来,也能进一步释放物流数据要素的产业价值,这才是网络货运的长远发展之道。    第二,某些网络货运等物流企业曾经享受或正在享受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将要受到影响。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已有多个地方响应政策号召叫停了税收返还,全面清理违规税收优惠财政奖补;这对依赖税收返还奖补的网络货运平台来讲,将是一场巨大的冲击!比如,江苏某家物流企业因为拿了政府的补贴资金,但没有完成约定的条款,被要求退还2400万元。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目前涉税的招商引资政策都已实质性暂停,不再承诺新的奖补措施,即使是以往已经承诺的措施,也暂停实施。而这一切或都与国务院从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根据这项条例明确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针对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明确规定纳入审查范围:(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上述内容可见,该政策提到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不得给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据万联网了解,诸多招商引资通过拟入驻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洽谈,通过核定征收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来实现企业落地。税收奖补对很多城市来讲是招商利器,该条例的出台,将对招商模式和企业布局产生影响。    以网络货运行业为例,该行业对于税收洼地和税务奖励高地尤为推崇,甚至不少网络货运企业为了跟上税收政策奖励,还会根据各地方推出的奖励政策选择落地的城市,比如某一段时间广西特别被看好,大家一股脑涌向广西发展;今年年初《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出台很给力,一些企业又追逐去往内蒙古开新公司;后来天津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又有很多网络货运平台去当地开分公司等等。企业是逐利的,毕竟地方政府给减免和减半征收以及税收返还确实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企业成本。    但在新条例实施背景下,多地已经开始优惠政策清理。例如:    上海发布了《招商整改任务清单“二十条”》,要求立即清理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面禁止“税收优惠政策”招商行为;江西2025年前全面取消对所辖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浙江要求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曾经的“税收天堂”霍尔果斯,在税收优惠清理中也只保留了“五免五减半”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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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问题

  尽管国家针对网络货运企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但受物流运输行业本身局限性影响,未能形成健康的抵扣链条,行业税负高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

  一是成品油进项抵扣问题。目前网络货运企业抵扣成品油进项,主要通过以公司名义购买油卡并按订单分配给个体司机用于实际承运的方式,但受公路运输线路多样性、个体司机对柴油价格的敏感性、加油站布局等因素影响,难以对个体司机在指定加油站使用加油卡结算进行严格控制,造成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来源。

  二是路桥费进项抵扣问题。按照财税〔2017〕9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或按照发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但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规定,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开具的财政票据不能抵扣。根据《2021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统计,2021年末政府还贷公路总里程8.6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86万公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占收费高速公路里程的42.6%,这意味着有近一半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路桥费发票与运输信息的匹配性问题也增大了抵扣执行的难度。

  三是进项税源不足问题。税收政策明确规定能抵扣的进项税必须是企业自身承运货物产生的费用,按照网络货运的业务模式,实际承运人为个体司机等社会运力,造成交通运输业最大资产运输车辆的维修、损耗、保险成本支出不允许抵扣,而网络货运企业账面的主要运营成本人工、房租、差旅费等均不足以获取足够的进项抵扣额。

  四是代开发票落地难问题。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的代开工作在时间安排、具体操作、发票限额控制等方面还存在差异;同时,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还需满足已办理税务登记、4.5吨以上车辆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资质条件,受限于目前社会运力中个体司机占比超过90%的行业现状,代开难度和成本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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