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深圳货架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蔬菜、化肥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原油、建材、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和食品、药品、机电产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